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2020版)
第一部分
本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一、学科方向与特色
1.学科方向。至少具有4个稳定的主干学科方向,且其中至少具有1个反映申请单位鲜明特色的学科方向。
2.学科特色。具有突出的特色与优势,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学科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并与之具有较高的契合度。
二、学科队伍
3.人员规模。专任教师(梯队成员)不少于40人,其中法学教授不少于12人;每个学科方向(梯队成员)不少于5人,每个学科方向法学教授不少于3人。
4.人员结构。专任教师的年龄结构、学缘结构、学科专长结构、获博士学位人员比例合理。其中45岁及以下的不少于10人,获外单位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比例不低于2/3、获博士学位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3。
5.学科带头人与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在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协助指导培养过博士研究生。每个主干学科方向中,应有3名以上的学术骨干。学术骨干应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近5年,每位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应有3项以上高水平学术成果,至少主持1项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完整培养1届硕士研究生。
三、人才培养
6.培养概况。硕士研究生第一志愿考录比较高,已有3届以上的硕士毕业生,近3年硕士学位授予人数年均不少于30人;或者已经成为法学硕士一级授权点。
7.课程与教学。研究生教育应体现《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制定比较完整的培养方案,课程大纲完备、规范,课程覆盖学科各主要研究方向,并根据特色进行课程构建和创新,有完整的课程教学管理、考核和评价体系。现有教师能够满足本学科博士、硕士学位人才培养课程需要。现有硕士生专业核心课程符合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已连续开设5年及以上的相关课程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外语或双语课程,编写一定数量的省部级及以上的规划教材或承担一定数量的省部级及以上的课程建设。博士课程体系设置应能满足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应开设前沿类课程、方法论课程、案例类课程,有一定比例的专业课程采用外语或双语教学。
8.培养质量。本学科毕业硕士生就业率高,职业发展良好,社会评价较高。近5年,有一定比例的本学科毕业的法学硕士生继续攻读国内外博士研究生,有一定比例的本学科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成果。
四、培养环境与条件
9.科学研究。近5年,本学科实际获得并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的科研经费合计不低于600万元,其中纵向科研经费不低于225万元;专任教师每年人均纵向科研经费不低于1.5万元;获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奖励不少于5项;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少于20项;有一定比例的研究生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研究。
10.学术交流。注重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近5年,本学科至少主办国际学术会议或全国性学术会议1次,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10项及以上;60%以上的本学科专任教师参加过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有一定比例的研究生参加过国内外学术交流并获得资助。
11.支撑条件。本学科支撑条件雄厚。至少有2个省级及以上的可用于研究生教学科研的平台、基地;成立有与法学相关的实验室;本学科图书文献资料不少于10万册。近5年连续购买至少5种以上法律专业数据库。有较完善的本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的系列规章管理制度,奖助体系完备,学校成立了正式的研究生管理专门机构、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一级学科名称(代码):法学(0301)
五、其他要求
本学科博士生的培养还应注重实证性调查研究能力的提高,能够密切联系法律实务部门,聘请一定数量的实务部门专家担任兼职导师,能够了解并能对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提出可行建议。
附录:“4个稳定的主干学科方向”和“1个反映申请单位鲜明特色的学科方向”中,“稳定”是指连续3年开设;“主干”是指二级学科;“鲜明特色学科方向”是指二级学科或者三级学科。具体学科方向可参见《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获外单位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比例不低于2/3”中的“外单位”是指其他学校或研究机构。